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审批操作规范
北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5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内容同上),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进行审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下放方案的通知》(桂食药监流通[2013]2号)文件要求,该行政审批项目直接下放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自2013年1月22日起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该行政审批项目的行政审批申请,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该行政审批项目申请并负责审批。
根据以上规定,北海市辖区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由北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负责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内容同上),申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的企业,必须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核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法经营企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核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
六、申请材料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审批,应填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一式2份),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式样1,1份);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1份)
七、办结时限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提出本条例规定的审批事项申请,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发给许可证明文件或者在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上加注许可事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3909
投诉电话:0779-3901652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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