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工程中午或夜间施工临时许可证明的审批程序及规定
建筑施工工程中午或夜间施工临时许可证明的审批程序及规定
1、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建筑施工工程中午或者夜间在城市市区内使用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施工作业临时许可证明的审批
2、设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0条;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②《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20条;
第二十条 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午间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
(四)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切割、敲打锤击,露天装卸或者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喷漆或者屠宰、水产品加工、生物发酵等产生环境噪声、粉尘、恶臭污染的活动。对前款第(一)荐确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情况需要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5日向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持有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2日公告周围居民。
3、实施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实行
实施主体:所在地的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行政审批条件:。
①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②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③必须是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④夜间作业必须提前2天公告附近居民。(中午:12:00至14:30;夜间:晚22:00至晨6:00)。
5、实施对象及范围: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②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需要中午或者夜间在城市市区内使用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机械作业的单位或个人
6、申请材料:1、连续施工书面申请 一式一份
2、上次公告连续施工证明的相片(第一次申请不提供)一式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5、开工令(复印件)一式一份;
6、项目环评文件的批复(复印件,首次申请的还须提交原件审核)一式一份。
说明:(1)初次申请须提交齐以上1、3、4、5、6项材料,第二次以后申请,可只提交1、2项材料。(2)按规定,施工单位须提前5天提出申请,但根据实际情况,为方便施工企业安排施工,至少须提前3天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前2天公告附近居民。
7、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现场办结,承诺办结时限:现场办结。
8、行政审批数量:无
9、收费项目:无
10、标准及其依据:无
11、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12、办理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中段)17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7环保局服务窗口
13、咨询电话:0779-3211030
14、投诉电话:0779-3030619,3030059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网站管理:0779-3186606
网站标识码:45050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