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18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19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71-9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当前位置:首页 > 北海要闻

我市出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办法

加强管理 规范收费

发布时间:2017-11-27 23:51     文章来源:北海日报 网络编辑:黄胜森     作者:来莅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市政府办公室获悉,《北海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实施,以进一步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大类来收取。

    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府定价的包括依法设置、面向社会开放、取得经营资格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集贸市场等配套的公共停车场;行政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开放、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专用停车场(非公共停车场);行政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违章和违法车辆的专用停车场;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包括公用企业单位(含邮政、通讯、燃气、电力、自来水、公交等单位)面向社会开放、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专用停车场(非公共停车场);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专用停车场;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停车场。

    除上面这两种规定之外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法》还规定了可免交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情况: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部队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抢修作业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办公时间内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机构、公用单位办理业务,在单位配套专用停车场停放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车辆(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驾驶的依法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车辆;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高等院校等停车场临时停放的快递业务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桂ICP备06006473号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桂公网安备 45050202000011号

网站管理:0779-3186606

网站标识码:45050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