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异常的交易场所名单(第一批)的通告
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异常的交易场所名单(第一批)的通告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有关规定,在我区设立从事权益类、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区外交易场所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均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交易场所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等。
按照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的工作部署,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异常(含投资者投诉较多、未经批准设立等情况)的交易场所及交易场所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树立正确的投融资理念,
牢记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风险须自担。
特此公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异常的交易场所名单(第一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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