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19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0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61-8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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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北海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02 11:28   文章来源:北海市金融办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关于征求对《北海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了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广泛听取意见,现将《北海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在365bet体育直播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2017年 11月16日前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bhjr99@163.com;

2、邮件寄至北海市金融办(通讯地址:北海市四川路清正里原纪委大院办公楼4楼,邮政编码:536000);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附件:《北海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2017年11月2日

 

 

 

 

北海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拓宽小型、微型企业以及种养农户的融资渠道,探索建立我市金融服务新模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46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市财政暂时安排1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

第二章 补偿对象

  第三条 风险补偿对象。是指按规定承办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银行和保险公司。

  第四条 贷款对象。是指注册地在北海区域内,经营期一年以上的小型、微型企业、种养农户及全市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组建的合作社或组建的各类企业,企业、合作社和农户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第五条 贷款金额。小型企业单户贷款发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微型企业和种养农户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贷款用途。贷款只能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求,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借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消费、转借他人等其他用途。

  第七条 贷款期限。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贷款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和保险费。

  (一)贷款利息。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据此计算贷款利息。

  (二)保险费。试点期间年费率合计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不得向贷款人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九条 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付率计算方式:年赔付总额/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总收入×100%。其中: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总收入为一年内该保险公司与某一家合作银行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产生的保费收入总和;年赔付总额为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总收入对应业务发生的赔款总和。

  第十条 试点期间银行和保险公司原则上按3:7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保险公司在年赔付率(年赔付额/年保费总收入)达到130%时停止赔付。对后续发生的贷款损失,由财政安排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80%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其余20%仍由保险公司和银行按约定比例承担,但补偿总额不超过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数额。

  第十一条 暂停机制。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应贷款逾期率超过10%,或保证保险年赔付率(年赔付额/年保费总收入)超过130%时,保险公司暂停签发保证保险保单,银行应暂停发放新的贷款。

第十二条 银行和保险公司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须建立呆坏账核销和追偿制度,以最大限度减少贷款损失。对追回已核销的呆账金额扣除追讨费用后按比例缴还市财政。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每年必须将资金使用情况及贷款发放相关情况材料报金融办和财政局备案。另外经办银行必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贷款发放和不良贷款相关情况报送金融办,达到当年财政安排的补贴上限时,由金融办通知保险公司及银行暂停办理此项业务。

第十四条 第一年由市财政局安排40万元的专项资金,在对应银行开立专户,由经办银行托管。符合相关条件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人如期归还贷款后,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人贷款金额总额1%的保费补贴,并做好相关记录。以后每年不足40万元时由金融办申请财政预算补充。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每年必须将资金使用情况及贷款发放相关情况材料报金融办和财政局备案。另外经办银行必须每月5日前上月将贷款发放和不良贷款相关情况报送金融办,达到当年财政安排的补贴上限时,由金融办通知保险公司及银行暂停办理此项业务。

第四章 补偿程序

  第十六条 补偿时间为每年结算一次。每年8月31日前,由保险公司和对应的银行共同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申报上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发生的贷款损失,提交相关资料。经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审核,由市金融办向市财政局申请在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补偿贷款损失,由市金融办拨付给相关银行和保险公司。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加盖公章):应写明申请补偿的金额、基本情况说明、受偿单位的开户行、账号等;

  (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证书(如有抵押需提供)、保险单正本、发放贷款的有关记录或凭证、借款人还款的有关记录或凭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按照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供逐级批准的文件以及具体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贷款追偿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以及贷款最终损失补偿审核汇总表;

(五)保险公司理赔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银行收到保险公司赔偿的收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其他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和市金融办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计、委派中介机构等方式,对金融机构申报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逃避债务或虚报冒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除全额收缴贷款风险补偿金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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