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8年1月18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三级、轻度污染,易感人群症状有轻度加剧,健康人群出现刺激症状。   预计1月19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三级、轻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111-131。儿童、老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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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质量品牌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30 11:47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扎实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鼓励各有关组织积极开展质量品牌工作,充分发挥品牌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名牌战略,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凸显以质取胜,全面提升我市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

  4.《中国制造2025》

  5.《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68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桂战略的决定》(桂政发〔2016〕50号)

  三、主要内容和解读

  《北海市质量品牌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17条,内容主要包括适用对象、资金来源及监督、奖励范围与标准、申请条件与材料等方面提出的具体要求,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适用对象。《办法》第二条规定:专项资金适用对象为在北海市依法设立、获得相关质量品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部门。

  (二)资金来源及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专项资金在北海市本级财政市长质量奖专项资金中安排。市财政部门、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审计局和监察局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了对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资金在申请、使用、审核等环节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作出问责规定。

  (三)奖励范围与标准。《办法》第五条明确奖励范围:获得当年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广西主席质量奖及提名奖、广西名牌产品、广西服务业品牌的;或由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质量品牌的。第六条明确了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的具体标准。

  (四)申请条件与材料。《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资料:北海市质量品牌奖励申请表、获得相关品牌的文件或证书、其他相关资料。第八条和第十条明确申请的时间、审核的部门、认定的依据。第九条列出了不予受理的三种情形。

  (五)有效期。《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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