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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合浦汉墓群保护条例(草案)
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 [2018-01-03 10:11:0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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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合浦汉墓群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区划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展示与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浦汉墓群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海上丝绸之路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合浦汉墓群的保护区划内进行保护管理、展示利用、考古发掘、规划建设、生产生活、经营服务、旅游开发、参观游览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合浦汉墓群,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位于合浦的汉、三国、晋、南北朝等时期的古墓葬群

第三条保护原则合浦汉墓群保护工作,坚持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合浦汉墓群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合浦汉墓群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合浦汉墓群保护工作。

合浦汉墓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合浦汉墓群的日常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安全检查、设施维护、应急预案演练、突发事件处理等相关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合浦汉墓群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保护经费】市人民政府及合浦汉墓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合浦汉墓群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合浦汉墓群保护经费应当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发展合浦汉墓群的保护事业。

第六条【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合浦汉墓群重大事项决策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合浦汉墓群保护工作重大事项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目标考核】人民政府及合浦汉墓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合浦汉墓群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八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教育、文物等部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本条例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合浦汉墓群的保护意识。

第九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合浦汉墓群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破坏合浦汉墓群的行为。

第十条【表彰奖励】鼓励与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对合浦汉墓群的保护活动,对合浦汉墓群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区划

 

第十一条【合浦汉墓群的保护区划】合浦汉墓群的保护区划依据《合浦汉墓群保护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确定,划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合浦汉墓群的保护区划依法重新划定的,从其新的规定。

第十二合浦汉墓群的保护范围合浦汉墓群的保护范围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重点保护区包括合浦县四方岭、风门岭(西区)和金鸡岭重点保护区。

(一)四方岭重点保护区东至罗屋村内南北向小道的延长线(328号大墓向东280米),南至罗屋村东西向小道(328号大墓向南470米),西至合乾公路东侧,北至南宁至北海二级公路南侧。

(二)风门岭(西区)重点保护区东至第二麻纺厂西侧围墙,南至廉风路居住区西侧、县炮竹厂南侧围墙向南65米的连线,西至县炮竹厂内主路东侧(望牛岭M1号墓向西280米),北至县炮竹厂内东西向路(望牛岭M1号墓向北280米)。

(三)金鸡岭重点保护区东至外东环路西侧与冲口小学东北方向220米十字路口连线,南至白坟面村北侧小路与冲口小学东北方向220米十字路口连线,西至内东环路东侧向东100米的金鸡岭山脚,北至廉州大道(G325)南侧。

一般保护区包括合浦县铜鼓岭、脯鱼岭、堂排村、冲口、大沙洲、风门岭(东区)、文昌塔、狮子岭、禁山、浪狗岭、红岭头、黄泥岗和寮尾村一般保护区。

(一)铜鼓岭一般保护区由北区、东区、西区三个区域组成。北区包括墓葬本体现存封土四至向外10米的范围;东区东至江边村东侧小溪向东拐弯处道路西侧,南至南端墓葬向南70米的田埂,西至南端墓葬向西20米田埂与大墓向西北65米田埂的连线,北至江边村东侧小溪西岸;西区东至大墓东侧水泥路东侧,南至大墓南侧紧邻道路,西至大墓西侧水泥路,北至大墓北侧100米的水泥路。

(二)脯鱼岭一般保护区东至墓葬东侧道路,南至南端墓葬向南140米的道路,西至西端墓葬紧邻道路,北至堂排村委会南侧道路。

(三)堂排村一般保护区东至墓葬现存封土东侧向东10米的线,南至南端墓葬现存封土南侧向南10米的线,西至墓葬西侧道路与封土西侧向西10米线的连线,北至北端墓葬现存封土北侧向北10米的线。

(四)冲口一般保护区东至外东环路西侧,南至东山路北侧、廉州镇水管所东侧山路、廉州镇农机厂南侧路的连线,西至廉州镇农机厂西侧村路(距内东环东侧约200米),北至冲口变电站南侧道路及向西北方向延长线。

(五)大沙洲一般保护区由北区、南区2个区域组成。北区东至墓葬东侧村路,南至墓葬南侧小路与廉北村委会北侧路西端拐弯处连线,西至墓葬西侧小道,北至墓葬北侧与上村西侧拐弯处连线;南区东至东园家酒厂主路西侧,南至距南端墓葬100米处的道路与厂区围墙连线,西至距西侧墓葬25米处道路及其延长线,北至砖窑村村道与砖厂南侧路连线。

(六)风门岭(东区)一般保护区东至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医院)主路西侧,南至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医院)内部道路南端、县畜牧良种场东西向小路(场区主干道向北100米)连线,西至还珠南路东侧向东约350米路与得其利出口烟花厂东西向厂区路连线,北至丰门路南侧。

(七)文昌塔、狮子岭、禁山一般保护区由北区和南区组成。北区东至还珠南路西侧,南至钦北铁路、站前广场南侧连线,西至钦北铁路、合浦县氮肥厂、廉州第二炮竹厂西北山脚连线,北至南宁至北海二级公路南侧;南区东至合浦高铁站南侧围墙与山边村、塘背村路口连线,南至山边村村路南侧,西至合乾公路东侧,北至上禁山南侧村路。

(八)浪狗岭、红岭头一般保护区东至寮尾村内南北向主干道向西445米的小道、县爆竹厂东西向内部路、县冷冻加工厂西侧围墙、鹤塘村南北向村路连线,南至杨家山村内主干道、站前道北侧连线,西至公务员小区东南侧围墙、平阳塘村内主干道(距还珠南路东侧约350米),北至县第二炮竹厂北侧围墙、北侧山脚连线。

(九)黄泥岗一般保护区东至距外东环西侧140米的小路,南至距丰门路南侧280米的小路,西至距外东环西侧480米两条小路的连线,北至丰门路南侧。

(十)寮尾村一般保护区东至最东端墓葬东侧约75米的小路,南至最南端墓葬南侧两条小路连线,西、北至寮尾村内部主干道东侧、南侧。

第十三条【合浦汉墓群的建设控制地带】合浦汉墓群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分为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和二类建设控制地带。

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包括合浦县金鸡岭、冲口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和风门岭(西区)、四方岭、文昌塔、狮子岭、禁山一类建设控制地带。

(一)金鸡岭、冲口一类建设控制地带东至南宁至北海高速公路西侧,南至龙门江水库北岸一线与冲口村进廉州镇农机厂路口的连线,西至内东环路东侧,北至廉州大道(G325)南侧。

(二)风门岭(西区)、四方岭、文昌塔、狮子岭、禁山一类建设控制地带东至还珠南路西侧,南至山边村、深坭村南侧小路连线,西至禁山村西侧山脚、县氮肥厂北侧山脚、文昌塔西侧山脚(距文昌塔620米)、文昌新城居住区北侧的北插江南侧与定海中路东侧的连线,北至机耕队北侧185米道路南侧与粮食局仓库北侧道路的连线。

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包括合浦县铜鼓岭、脯鱼岭、堂排村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大沙洲二类建设控制地带,风门岭(东区)、浪狗岭、红岭头、黄泥岗、寮尾村二类建设控制地带。

(一)铜鼓岭、脯鱼岭、堂排村二类建设控制地带东至上花根村东侧470米的小溪,南至距中花根村东南角岔路口与石岭垌村南宁至北海高速公路涵洞东口的连线,西至南宁至北海高速公路东侧,北至合浦县第七中学南侧、三官庙村北侧小溪南岸一线。

(二)大沙洲二类建设控制地带东至上村西侧村路拐弯处与廉北村委会南侧与东山路交汇的路口的连线,南至东山路西侧与廉州纸箱包装厂南侧东西向道路连线,西至廉州纸箱包装厂南侧道路西路口与过下村东南村口道路的连线,北至北环路南侧。

(三)风门岭(东区)、浪狗岭、红岭头、黄泥岗、寮尾村二类建设控制地带东至风门岭水库西岸、南岸一线、丰门路北侧270米道路、过南宁至北海高速公路寮尾村涵洞、高速公路西侧、进中华永久墓园干道与村头江村南侧400米道路拐弯处的连线,南至村头江村南侧400米道路拐弯处与小村尾村南侧250米的机耕道北端、塘背村210米处水塘的连线,西至还珠南路西侧,北至杨屋村南侧90米处的街道与北海军分区教导队西侧围墙、北侧围墙、廉州镇水利工程管理所西侧道路的连线。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保护规划】合浦汉墓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合浦汉墓群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作为合浦汉墓群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合浦汉墓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合浦汉墓群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详细规定合浦汉墓群的保护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时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合浦汉墓群所在地县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保护管理机构与群众自治组织】合浦汉墓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设立合浦汉墓群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合浦汉墓群日常保护与管理工作,有权向造成合浦汉墓群及其附属文物损害的责任人追偿,所得赔偿款用于合浦汉墓群的保护;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文物保护员,负责开展合浦汉墓群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文物违法行为。

合浦汉墓群保护管理机构和文物保护员的设置与管理办法,由合浦汉墓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合浦汉墓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合浦汉墓群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与合浦汉墓群的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文物维修】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及时对合浦汉墓群及其附属文物进行修缮、保养。对墓葬及其附属文物进行修缮时,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其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保护设施】合浦汉墓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在合浦汉墓群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四至边界设置保护标志及其说明、界桩、围栏和其他保护设施。保护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保护设施。

第十九条【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合浦汉墓群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墓葬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污、张贴、攀登、踩踏;

(二)擅自改变墓葬的原状;

(三)擅自迁移、挖掘墓葬;

(四)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墓葬,造成文物破坏;

(五)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墓葬修缮、迁移、重建等作业;

(六)葬坟;

(七)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合浦汉墓群安全的物品;

(八)实施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

(九)其他影响合浦汉墓群安全、历史风貌或者自然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条【保护范围的建设工程规定】在合浦汉墓群的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合浦汉墓群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所有建设工程以及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合浦汉墓群的一般保护区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在保障合浦汉墓群的墓葬本体及其环境安全性、完整性的前提下,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征得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禁止行为】在合浦汉墓群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污染合浦汉墓群及其环境的设施;

(二)进行开山采石、取土等可能影响合浦汉墓群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三)建设歪曲、损害合浦汉墓群真实性的各类人造景观、景点;

(四)其他影响合浦汉墓群安全、历史风貌或者自然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规定】在合浦汉墓群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确保合浦汉墓群的安全,并不得破坏合浦汉墓群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任何破坏合浦汉墓群历史风貌与自然环境的活动。除墓群保护和展示设施用地外,不得增加建设用地规模。保持现有建筑高度,新建、改造的建筑高度、形式、体量、色调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在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要保护周边生态区,确保其植被不被破坏。对高层建筑发展加以控制与引导,保证观赏沿江、沿山景观视线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违规建(构)筑物处理】对危害合浦汉墓群本体,破坏合浦汉墓群历史风貌,与合浦汉墓群保护展示不相协调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由合浦汉墓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考古发掘规定】在合浦汉墓群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勘探和发掘情况、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及时移交当地博物馆收藏和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档案和监测】合浦汉墓群的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合浦汉墓群保护的记录档案和电子监测设施,必要时建立监测站,配备监测人员,对合浦汉墓群本体保护状况和周边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可能危及合浦汉墓群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章  展示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展示利用原则】合浦汉墓群的展示利用,应当坚持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存、延续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符合合浦汉墓群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防止对合浦汉墓群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产生破坏影响。

鼓励利用合浦汉墓群出土文物及其研究成果,宣传合浦汉墓群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

第二十七条【展示利用方式】在不破坏合浦汉墓群本体和景观环境的前提下,合浦汉墓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博物馆等方式对合浦汉墓群及其出土文物进行合理、适度展示。

制作电影、电视、录像、广告、出版物、音像制品等需要拍摄合浦汉墓群及其出土文物,或者使用合浦汉墓群进行演出的,应当制定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及合浦汉墓群的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展示利用水平的提升】合浦汉墓群所在地县文物行政部门及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提升展示水平,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发挥社会服务功能。

第二十九条【人才培养及基础研究】合浦汉墓群所在地县文物行政部门及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合浦汉墓群文物资源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并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兜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保护设施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保护标志或者界桩的,由合浦汉墓群的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损坏保护标志或者界桩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合浦汉墓群的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合浦汉墓群的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在重点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合浦汉墓群或者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污、张贴,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合浦汉墓群的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依法赔偿损失;攀登、踩踏墓葬或者其保护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合浦汉墓群的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擅自改变墓葬的原状,擅自迁移、挖掘墓葬,或者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墓葬造成文物破坏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墓葬修缮、迁移、重建等作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葬坟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合浦汉墓群安全的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实施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或者其他影响合浦汉墓群安全、历史风貌或者自然环境的行为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在合浦汉墓群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在重点保护区内进行与合浦汉墓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建设控制地带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合浦汉墓群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建设污染合浦汉墓群或者其环境的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开山采石、取土等可能影响合浦汉墓群安全、历史风貌或者其自然环境的活动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建设歪曲、损害合浦汉墓群真实性的各类人造景观、景点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工程建设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对合浦汉墓群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合浦汉墓群的保护管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合浦汉墓群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纠正、制止破坏或者危害合浦汉墓群的生产建设活动的;

(二)未依照合浦汉墓群保护规划实施保护的;

(三)在合浦汉墓群的保护范围内违规批准宅基地的;

(四)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能,造成合浦汉墓群损坏、损毁的;

(六)不移交依法没收、追缴的合浦汉墓群附属文物,私自占有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合浦汉墓群保护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保护区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