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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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2018年1月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 [2018-01-04 08:48:0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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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邀请不是市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一、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部分离退休老同志;二、市政协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三、北海军分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护卫舰第十八支队的主要负责人;四、市委副秘书长、各部、委副职,市委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一位负责人;五、市人大机关党组成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副秘书长,政府委、办、局(含挂牌单位)、驻外办事机构、协调办事机构和事业单位各一位负责人;七、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八、市各产业园区、投融资平台一位负责人;九、部分中直、区直单位一位负责人;十、市部分重点企业、部分医院一位负责人;十一、在北海市的大中院校各一位负责人;十二、在北海市工作的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代表;十三、市部分民间团体一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