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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
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 [2016-09-05 09:41:38]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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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第(16)号
 
      北海市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法规有关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问题,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举行该条例的立法听证会。现就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听证时间
        2016年9月8日(周四)上午9:00—12:00
二、听证地点
    北海市人大2号楼二楼会议室
三、听证方式
       本次听证会为现场听证,包括陈述人陈述观点、听证人提问、陈述人辩论、主办方小结四个环节。通过举办听证会可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实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四、听证事项
本次听证主要针对《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中部分条款设置的行政强制措施和罚款数额进行,听证重点内容为:
 1、条例草案拟对北海市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增设扣押的强制措施,具体表现有五处:其中对第四十二条擅自占道经营的、第四十三条从事跨门槛(窗)经营行为的、第四十四条随意晾晒、吊挂物品的、第五十二条在沿海沙滩上摆卖、兜售、悬挂物品的违法行为,拟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处以扣押相关物品的行政强制措施;第五十九条对运输过程中出现泄漏、散落或者轮胎带泥运行的,可以扣押车辆并责令立即清理。
2、考虑北海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执法的需要,条例草案中部分条款的法律责任与现行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广西实施办法》)在罚则上有了明显提高,分别是:
(1)第三十八条,对建构筑物外立面的装饰装修和破损未及时整修的责任,比《广西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提高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第三十九条,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临时搭建的,比《广西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按每平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修改为每平米二百元到五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3)第四十二条,擅自占道经营的,比《广西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十一)项、第四十二条第(八)项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提高到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与从事跨门槛经营的罚款数额相持平;
(4)第四十三条,从事跨门槛经营的,比《广西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提高到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5)第四十七条,在活动后未及时清除活动场地上的临时设施及废弃物的,比《广西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下一千元以下罚款提高到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6)第四十九条,擅自悬挂、张贴、散发宣传品、广告的,比《广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提高到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增加了没收宣传品、广告的处罚措施,同时比《广西实施办法》多增加了组织违反上述行为的罚则;
(7)第五十条,违反城市绿化容貌管理条款的,比1998年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中规定的罚则均有较大提高,对擅自占用绿地的罚则由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修改为按侵占面积计算,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擅自砍伐树木的罚则由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和对擅自移植树木的罚则由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均提高到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砍伐、迁移或者养护不善古树名木的罚则由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提高到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作为提高罚款数额的部分,数额拟定是否恰当?
3、条例草案中部分创设了新的法律责任,如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管线井登记备案管理,第四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容貌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组织他人从事擅自悬挂、张贴、散发宣传品、广告和第五十一条未对绿化区域及时补植补种等多条法律责任的规定,以上增设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新设定的罚则是否恰当?
  4、对条例草案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五、听证陈述人的确定
      1、组成方式:听证陈述人由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等各一名负责人和参加听证的行政相对人组成;
2、参加听证的行政相对人的确定方式:
(1)通过在北海市人大网发布公告的方式公开征集;
   (2)市城管局负责邀请3名行政相对人参加听证会。
六、听证陈述人报名方式和报名时间
      凡我市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的公民和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法律工作者,均可在2016年9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报名:
1、 网络报名: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将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工作证件原件的照片以及报名表发至电子邮箱bhrdfgw@163.com。
2、电话/传真报名:将填写好的报名表、身份证、营业执照传真至北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听证会主办机关将根据申请和审核情况确定听证会代表,并在听证前通知听证代表。听证代表须凭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参加听证会。
 
联系人:涂娟
联系电话/传真:0779-2036196
 
附件1、立法听证会报名表
附件2、相关法条汇总
 
北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