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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 [2014-07-15] 来源: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网络编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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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发〔2014〕8号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4年5月12日)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出台并实施一系列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有力推动了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3〕17号)的精神,结合北海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北海市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工作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工作思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国务院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系列文件以及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会精神,围绕发展壮大北海非公有制经济规模,着眼于做大做强电子信息、石油化工、临港新材料、林浆纸、水产品加工、现代农业、旅游、养生养老等特色优势产业,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重点,以培育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强优企业为抓手,废除不合理规定,清除市场准入障碍,消除各种隐性壁垒,落实财税、金融、土地等扶持政策,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规模化、特色化、专业化、高新化发展,扩大规模、激发活力,推动全市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全市非公有制资本投资规模年均增长30%以上;规模以上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增加值达45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23%以上;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达到30%以上;大力培育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强优企业,重点培育扶持50家强优企业,并制定培育扶持的标准及企业名录,实施动态管理、实行优进劣退,到2017年,年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至5亿元的非公有制企业6家以上,5亿至10亿元的非公有制企业 16 家以上,10亿元至25亿元的非公有制企业12家以上,25亿元至30亿元的非公有制企业 2家以上,30亿元至50 亿元的非公有制企业2家以上,50亿元至100 亿元的非公有制企业6家以上,超100 亿元的非公有制企业6家以上,其中1家力争达到500亿元以上。初步形成电子信息、石油化工、临港新材料三大千亿元产业集群。
    二、科学编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
    (三)编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根据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结合北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编制,着手研究编制《北海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发展原则、发展重点、保障措施等,把规划中提出的发展重点落实到年度计划中予以推进,用科学的发展规划引领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
    三、努力清除非公有制资本准入障碍
    (四)切实放宽准入范围。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对非公有制资本放宽准入领域,降低准入门槛,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对非公有制资本开放,不得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平等进入的市场环境。拓宽非公有制资本投资领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电子信息、石油化工、临港新材料等优势产业领域,进入公路、水路、民航、铁路、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基础设施领域,进入能源、电信等基础产业领域,进入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排水、燃气、污水垃圾处理、环卫保洁、照明、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领域,进入文化、教育、养老、体育、保障性住房等社会事业领域,进入金融、商贸、物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等。
    (五)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允许非公有制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鼓励发展非公有制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六)改革优化审批准入程序。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政府不再审批;在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消防验收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统一部署,遵循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抓紧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切实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根据上级的部署安排和北海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求切实做好各项简化审批准入程序工作,以最快速度、最高的效率、最低的门槛最大限度的减少非公有制企业的审批准入成本。
    (七)充分发挥市非公办服务窗口协调作用。强化市非公办在市政务中心服务窗口的服务协调职能,建立完善市非公办服务窗口项目跟踪协调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项目建设提供保姆式服务,切实解决项目在推进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四、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
    (八)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对接指导,建立政银企交流合作机制。有关职能部门每年联合金融机构,分别在市、县区层面各举办银企交流会1次以上,重点解决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切实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开发适应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建立适应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实施分类帮扶。
    (九)强化担保服务。通过财政注资等多种方式,做大做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筹划设立国有或国有参股市级投融资担保机构---北海市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政策性融资担保,有条件的县区和园区也应根据辖区内培育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需要成立相应的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机构;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北海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对为符合国家、自治区、北海市鼓励发展产业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提高机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担保能力。担保机构对有产品、有市场、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非公有制企业要适当降低担保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运用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抵押担保方式,拓宽抵押范围。积极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贷款抵押方式,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有效管理风险的前提下,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股权、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合同等无形资产进行抵质押贷款。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和林权等“三权”抵押融资。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采取会员制等形式,设立商业互助担保组织,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依靠自身进行内部融资或调动民间资本投资。
    (十)建立健全融资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资本或者混合资本依法设立民营银行等中小型金融机构;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增设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的专营机构、特色柜台,推动股份制银行增设机构网点,支持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完善网点。积极开展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辅导工作,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非公有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上市融资,或通过兼并、收购等形式重组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保险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农业、进出口信用、科技、国内贸易、贷款保险保证等创新保险产品。
    (十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利用3年时间初步建立起北海市企业诚信体系,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非公有制企业融资奠定信用基础。整合金融、税务、海关、工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信息资源力量,注重引入行业协会、民间商会等社会力量开展第三方评估,加大对失信、骗信的惩治力度,提升非公有制企业的市场信用,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加大对诚信中小企业在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方面优惠扶持力度,积极探索构建非公有制企业诚信奖惩长效机制。
    五、加强财政税收及用地支持
    (十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设立1亿元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分5年到位,主要用于北海市非公有制经济 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非公有制企业助保贷、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奖励、非公有制强优企业培育等方面。制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细化方案。县区可根据本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求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对各类人才带国家级、省级专利技术兴办企业、转让转化科研成果的,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认定一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创业基地,并支持申报自治区级示范平台和创业孵化基地认定,争取自治区级资金扶持;对被认定为自治区、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创业孵化基地的服务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加大对非公有制强优企业的扶持与奖励力度,每年度以财税贡献、产值(营业收入)增长、解决就业等为导向,对非公有制强优企业进行考评表彰;对列入培育计划的非公有制强优企业的年度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应交税金、环境保护等主要指标,以及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能力、品牌建设能力和企业党建工作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
加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的引导拉动作用。对于自治区扶持北海市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安排,各职能部门要实行公有、非公有制经济同等待遇,禁止歧视非公有制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旅游产业发展资金、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微型企业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要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给予适当的倾斜支持,逐年提高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扶持比重。县区用于扶持非公有制经济的资金也要在现有基础上逐年增加,不断加大扶持力度。通过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非公有制经济重点项目建设、产业升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市场开拓、信用担保、规划编制、人才队伍建设等。各职能部门对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凡涉及到本地非公有制企业的,要将安排情况每半年一次报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三)加大企业税收优惠支持。执行桂发〔2013〕17号文的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非公有制企业,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5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从2013年1月1日起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非公有制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核)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3年内,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落实西部大开发和北部湾经济区税收优惠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公有制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鼓励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实行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新办非公有制企业,以及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收政策。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微型企业在农村地区开办的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生态农业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地税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中小微型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十四)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支持力度。非公有制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减免资产过户费用和服务性收费。
    (十五)优化支持供地方式。将非公有制经济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非公有制经济用地需求,并明确年度用地规划不低于一定的用地比例。对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除房地产用地开发外,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加大园区建设投入力度,扶持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并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向大中专毕业生、回乡创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转业复员军人提供创业场所;实行用地办理“绿色通道”制度,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用地,及时受理,及时审查,特事特办。
    (十六)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资本盘活农村集体就业用地。鼓励非公有制资本以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参与盘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集体就业用地,发展旅游业、服务业、工业或联营办企业。支持具备相应资质的民间机构采用出资、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就业用地,投资建设面向农村社区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福利基础设施。非公有制资本投资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就业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乡(镇)村规划,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权人,不得用于商品住房开发。
    六、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创新
    (十七)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将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纳入北海市重点技术改造或重大科技攻关工程项目,给予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帮助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等,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十八)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自主创新优惠政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创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对非公有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可迅速做大或带动产业发展的产品或项目予以扶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非公有制企业研发机构在承担国家科技任务、人才引进等方面与公办研发机构实行同等的支持政策。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将符合产业政策、方向的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纳入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十九)鼓励企业内部创新。实施非公有制强优企业培育计划,集中优势资源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非公有制强优企业。支持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树立质量品牌意识,积极创建品牌,提升北海自主品牌的数量、质量和知名度,积极注册商标和争创北海市著名商标、自治区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申报知识产权。
    (二十)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合作发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中小型企业支持扶持政策,推动北海市非公有制企业加强与国内外企业合作,开拓市场,共同发展,做大做强。支持北海市总商会等有条件的商会(协会)建设商会大厦,充分发挥行业商会(协会)协作和自律作用。
    七、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
    (二十一)营造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大意义、扶持政策、对策举措以及工作动态;注重在会议、座谈、走访、培训中向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形势,宣传扶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使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识到非公有制经济是富民经济,是解决就业和增收的主渠道,在全社会营造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良好氛围。
    (二十二)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作风,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排忧解难,为创业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坚决纠正“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坚决清理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歪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充分发挥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资源配置、效能监察、社会服务”四位一体的新型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努力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
    (二十三)落实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的保护,非公有制经济财产不可侵犯。全面清理和整顿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严格规范执收行为,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不得对非公有制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和资金等强制措施。非公有制企业除依法缴纳税费和依法接受监管外,不再承担其他社会负担。严格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各种侵权行为,切实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全面清理和修订各种对非公有制经济带有歧视性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各行政执法管理部门行为并予以监督。建全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权投诉中心,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随意进入企业检查。
    (二十五)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引进市内外优秀人才,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广泛吸纳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推进以企业家为核心的企业高素质人才队伍教育培训,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家队伍建设。市非公办、市县区工商联要积极配合各级公共人才服务部门举办用工招聘等活动;发挥市基层办、市扶贫办工作优势,积极帮助企业开展农民工招聘活动,着力缓解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用工难问题。
    (二十六)推动全民创业。鼓励有志于创业的各界人士立足当地资源及各种有利条件,创办特色企业和中小企业。充分利用农、林、畜牧业等特色资源,发展资源精深加工,开发生产各种为城乡人民生产生活服务的产品。鼓励有成就的务工农民返乡创业,支持农村能人学技术、获专利、开发产业、发展经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城镇低保人员、军队转业干部、返乡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各类企业。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平台,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和大中专院校,免费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实施全民创业培训工程,整合培训资源,建立创业培训基地,面向各类群体开展创业技能培训,切实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鼓励社会力量、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市、县 (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围绕国家产业发展重点和扶持政策,制定创业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发展的产业或行业。积极争取自治区批准兴建合浦农民工创业园,为农民工创业搭建良好平台。
    (二十七)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统计监测工作。统计部门要建立系统科学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体系,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的运行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的监测和分析,及时把握非公有制经济动态。
    八、着力抓好政策落实工作
    (二十八)实行结对帮扶制度。健全市县(区)领导、部门和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的联系帮扶制度,对非公有制领军企业、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实行挂钩服务,并落到实处;对经营困难企业、弱势企业实行挂钩帮扶,帮助企业解决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问题,促进企业发展。落实市县(区)四家班子领导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非公有制企业制度,及时掌握所联系的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市委、市政府适时召开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代表人士座谈会,对反映的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要落实责任单位认真加以解决。
    (二十九)建立维权举报制度。对非公有制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终结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事项,要在接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并通知投诉人。对查实的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依法处理。实行非公有制企业评价部门单位服务质量制度,将各职能部门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监察部门要密切监督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三十)健全督查考评机制。由市非公办或党委、政府督查部门牵头,通过检查督促,深入贯彻落实近年来上级与本市出台的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综合评价和目标考核体系并纳入全市绩效考评工作,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作为各县区党政主要领导政绩考核指标之一,每年对市直相关部门支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行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业绩评价。
    (三十一)发挥机构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协调职能,充实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工作重点、阶段工作要求,推行半年一次工作总结反馈制度。市工商联等市非公办主要成员单位每半年召集召开1次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协调解决问题,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适时组织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对政府部门行业作风的民主评议活动,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三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深化改革发展大局的高度,思想上放心放胆,政策上放宽放活,把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立足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及本市各项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要主动作为,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提供更优的服务。
 
 
  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2014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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