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二、事项审查类型
事项: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申请、初审、登记、复核、办证。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四、受理机构
根据1995年12月12日颁发的国务院令第188号《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五、决定机构
北海市教育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合格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要求具国民教育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要求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还应当同时具备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普通话水平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教学科目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4.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要求在认定机构指定医院,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体检,体检结论合格;
5.取得教育理论考试和教学技能考试合格证书,或具有合格的教育理论和教育实习成绩。
(二)实施对象和范围
户口或人事档案在北海市辖区,符合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公民可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教师资格申请表(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填报打印原件一式2份)。
(二)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式2份)。
(三)体检表(原件1份)。
以下原件经认定机构核对后退回:
(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五)户籍证明(户口本)或申报人员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工作单位(含人才交流中心等)出具本单位所在地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六)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七)普通话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八)教育理论成绩单或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九)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或教学技能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十)近期免冠彩色标准相片(4x3cm,1张)。
(十一)招生计划、录取名册、教学计划(仅师范毕业生需要提供,应届生集体统一提供,历届生由本人提供)。
九、申请接收
接收材料联系人:许立华
联系电话:3200920
办公地址:北海市广东南路北海市教育局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初审—登记—复核—办证
十一、办理方式
先向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所管辖的县区教育局提交申请材料,再由县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提交申请材料。
十二、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申请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市本级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发放《教师资格证》。
十五、结果送达
在北海市教育局公众网、微信平台上发布公告,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按公告要求领取。领取方式如下:
1.本人带有效身份证件自取证书。
2. 本人无法自取证书的,可委托他人代取,需提供以下材料:本人委托他人代取的委托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身份证原件经认定机构核对后退回。
十六、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79—3200920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 0779-3200925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北海市教育局人事科
2.部门地址:北海市教育局便民服务大厅
(二)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十九、附录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北海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2工作日)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姓 名 张 三
工 作 单 位 现工作单位(在校学生填写所在学校)
户 籍 所 在 地 现户籍所在地
申请资格种类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填 表 日 期 xx年 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人简历”栏目从本人小学毕业后填起。
二、“所学专业”名称按毕业证书专业填写。
三、“申请任教学科”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教学计划规定填写。
四、“户籍所在地”填写至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
五、“现从事职业栏”按国家规范要求填写(如公务员、医生、工人、农民、军人等)。
六、申请人有下列情况,认定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1、 取得过某种教师资格
2、 被撤销过教师资格
3、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本表一式二份,封面及表格第一页由申请人填写,第二面由资格认定评议委员会和认定机构填写。
承诺书
本人保证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及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如果所提交的信息及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准确,在教师资格申请中,本人愿意随时接受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的响应处理并承担全部后果。
本人签名: 张 三
xx 年 xx 月 xx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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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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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寸近期 正面免冠 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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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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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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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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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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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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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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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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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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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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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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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家庭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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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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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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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任教学科(课程) |
现申请的任教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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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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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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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单 位 |
职 务 |
证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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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初中简历起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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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品德 鉴定意见 |
教育部门填写 |
身 体 和 健康状况 |
教育部门填写 |
普通话水平 |
教育部门填写 |
教师资格认定 专家评议委员会 评 议 意 见 |
教育部门填写 公 章 年 月 日 |
教师资格 认定机构 意 见 |
教育部门填写 公 章 年 月 日 |
教师资格证书 号 码 |
教育部门填写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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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编号:
1 |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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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常住地址: |
邮编: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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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身份证号码: |
申请资格种类及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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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作、政治思想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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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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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遵守社会 公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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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无行政 处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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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无犯罪 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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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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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鉴定单位 (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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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鉴定单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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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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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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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填写人(签名):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
本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附:认定机构联系电话:
说明:1.表中第1—3栏由申请人填写;第4—11栏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所在乡镇(街
道)填写(其中第8栏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或警署填写)。
2.“编号”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填写。
3.填写字迹应端正、规范。
4.本表必须据实填写。
附录4: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广西北海市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封面
申请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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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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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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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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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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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任教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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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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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办公: 住宅: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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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专业及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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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直接认定人员或参加全国统考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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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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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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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基本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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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 目 |
数量(份) |
审核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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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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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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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思想品德鉴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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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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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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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户籍证明(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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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办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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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学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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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普通话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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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师范类专业毕业申报人无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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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报人提供就读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册、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及成绩单、教育教学实习鉴定等证明材料1份,需盖有学校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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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此项由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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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近期免冠彩色标准相片1张(小2吋,3.5×4.5cm)(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一底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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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除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基本材料部分的“数量”及“审核人签名”栏目外,其它栏目由申请人填写
2.以上所列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个人证件原件退回本人。提交申请教师资格的有关材料不退还本人。
附录5: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身份证号: 编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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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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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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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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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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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寸正面 免冠相片 (加盖骑缝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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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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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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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教师 资格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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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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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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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病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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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官 科 |
眼 |
视 力 |
右 |
矫正 视力 |
右 |
辩色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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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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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 |
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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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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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 |
听 力 |
右 公尺 |
耳 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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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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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 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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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 |
嗅觉 |
|
鼻 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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咽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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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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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腔 |
唇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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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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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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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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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科 |
身长 |
公分 |
胸 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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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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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重 |
公斤 |
脊 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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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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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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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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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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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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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内 科 |
血 压 |
/Kpa |
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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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及呼吸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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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血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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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部器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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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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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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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 经 及 精 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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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 部 X 线透 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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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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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验 检 查 |
肝功能(ALT、A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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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 检 医 院 结 论 |
负责医师: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
附件6:常见问题解答
1.问:考试合格后发合格证吗?合格证有效期为多少年?
答:笔试和面试合格后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笔试单科、全科合格成绩、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均为2年。
2.问:笔试合格后,参加面试还需要报名吗?
答:参加面试仍需要报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也还需要报名。
3.问:外省的教师资格考试成绩能在广西认定教师资格吗?
答:不能。同样,广西的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在外省也不能认定教师资格。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全国通用,各省之间是互认的。
4.问:在广西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在外省通用吗?
答:通用。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5.问:在职教师参加师范类学历进修毕业,所修学的教育理论三科成绩仍有效吗?
答:2012年7月以前毕业的师范类学历进修人员,在校期间修学的三科成绩都合格,2012年仍有效,可以直接进入技能考试(面试试讲)环节。只有1科或2科合格,只能重新报名参加笔试。2013年以后,这类人员都要参加笔试和面试。
6.问:在外省考试获得的普通话证书,在广西是否通用?有有效期吗?
答:通用,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目前普通话证书还没规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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