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8年1月16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月17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三级、轻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101-121。儿童、老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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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7-05-12 08:29   文章来源:北海市教育局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许可事项。

二、事项审查类型

事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重大变动情况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设立、变更、终止。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四、受理机构

国家、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件送达。

五、决定机构

北海市教育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立、变更、终止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

1.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个人及机构不得申请设立学校。

2.未完成学校财务清算手续,未获得全体举办者同意,未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批准的不得申请变更、终止学校。

3.教育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学校管理活动。

(二)地点要求

学校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及其他娱乐营业场所。

(三)准入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5.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有申办报告,有举办者、校长、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6.申请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有全体举办者授权书、财务清算证明文件、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请示;申请变更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有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请示及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终止民办学校的,有妥善安置在校生、原聘任教师的方案,有全体举办者授权书、财务清算证明文件、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的请示。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指导

1.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书;

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筹建人应同时提交房屋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提交申请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筹建材料

1)筹设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填写《北海市民办教育机构申办登记表》(原件1份)。

2)筹设办学承诺书。应包括:按申报设立时的承诺按时、足额投入建设资金;各项办学条件指标达到设置标准后再申报正式设立;因筹设期满没有达到设置标准,而审批机关不批准筹设时,所造成的资金损失和一切风险由举办者负全责等。

3)论证报告。包括:1.拟建学校名称、校址、类型、办学定位、专业设置、规模、内部管理体制、办学特色、服务面向;2.人才需求预测;3.拟建学校的发展规划,特别是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和校园基本建设规划;4.拟建学校的经费来源与管理使用。5.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建学校进行的可行性、必要性论证,并出具专家签名的书面论证意见。

4)拟办学校的用地计划、地址及提供办学用地的有关协议或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单位办学的提供单位法人证,企业办学的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个人办学的提供身份证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址证明,属于联合办学的,要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6)建设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最终审核材料

1)设立申请书、《北海市民办教育机构申办登记表》(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2)筹设批准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3)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

4)学校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校舍证明材料:新建校舍须提交建筑质量检验部门对校舍验收的合格证,载明产权,所有校舍须经消防部门检查认可;校舍属租赁的提交租赁协议书,所租赁校舍原来不属于教学用房的须提交建筑设计或建筑质检部门出具能用于办学的证明,所租赁的校舍载明产权并提供房屋安全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6)仪器、器材、设备证明材料,属于租借的须提交租借协议书,并载明产权(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资金数额有效证明文件(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配备及资格证明文件,聘任外籍教师须提交教育厅有关处室批准的准入及资格认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9)行政、教学、学籍、财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样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0)学校近3年建设规划与实施方案(原件一式5份)。

11)有关部门、行业审核材料。申办卫生、体育、艺术、财经、法律等专业的民办学校须提交市级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的文件,申办英语以外的外语学校,须提交有关大专院校教研部门对其教师资格、教材审定意见的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

1)全体举办者授权书。

2)财产清算证明文件。

3)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变更举办者请示

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多次申请变更。

4.民办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

1)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请示。

2)相关证明材料

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5.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

1)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原聘任教职工方案。

2)财产清算证明文件。

3)全体举办者授权书。

4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终止办学请示

5)《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因改建、扩建造成设立条件发生变化的,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条件和程序办理。

实地检查

申请设立、变更、终止中等及以下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告知申请人实地检查的内容、时间、方式,就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填写《中等及以下学校设立、变更、终止检查情况登记表》。

筹建、设立阶段应当进行实地检查。

(四)公示

对符合现场勘查条件拟设立的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机关办公地点、拟设立学校的地址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五)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教育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

(六)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教育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许可审核,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九、申请接收

接收材料科室:基教科、职成科 

联系电话:077932100253216570

办公地址:市广东路北海市教育局

十、办理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审核依法作出决定并核发许可证-送达

十一、办理方式

除当面提交外,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十二、办结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不包含实地考察、听证所需时间)

筹建期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设立、变更期限: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承诺15个工作日;终止期限: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承诺8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发放或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十五、结果送达

自取或通过信函寄送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合法权益因教育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实地检查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2.电话咨询:077932100253216570

3.信函咨询:北海市广东南路北海市教育局 邮编:536000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0779-3200925

邮箱:bhjcjyk@163.combhzck2012@163.com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行政审批办公室  

2.部门地址:北海市教育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二)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730

二十、附录

流程图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

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流程图

(筹建期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设立、变更期限: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承诺15个工作日;终止期限: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承诺8个工作日。)


附录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关于筹设(设立、变更、终止****学校)的请示

 

北海市教育局:

申请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年龄    性别    联系电话           职务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事项  1、申请内容包括:(1)举办者基本情况;(2)申请项目名称、从事内容及形式(方式);(3)设立地点及面积、设立地点地理位置;(4)经费筹集情况、人员聘任情况、设施设备采购计划、学校办学规划情况等。                          

2、变更内容包括:变更前后事项变化情况                        

3、终止内容包括:终止原因、财务清算概况、学生及教师安置情况、举办者授权情况                                     

事实和理由  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是否符合申请事项(设立地点)的条件和要求                                                  

附件:(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签章)

××××年××月 ××日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电子邮件:

 

注:申请人也可以采用其他规范性公文格式提申请

 

 


附录3: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北海市民办教育机构申办登记表

 

 

 

 

单位名称                                  

                                    

登记日期                                  

所属类别                                  

 

 

 

 

 

 

 

 

 

北海市教育局监制

 

申请办学者(个人,合伙,法人)

 

申办的教育机构规范名称

 

办学地点

 

联系电话(不少于3个有效电话)

 

办学层次

 

招生区域

 

主管部门及审查同意时间

 

 

宗旨

 

 

业务范围

 

 

 

教学科目及主要教学内容

 

 

 

 

教材及教辅读物

 

收费项目及标准

 

 

 

申办材料提交情况

一、须提交材料:1报告(“关于设立××××的请示”);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3、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4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5、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6办学场地材料;7、其它(董事会章程;联合办学协议等

 

二、已提交材料:

 

 

 

 

三、尚未提交的材料:

 

 

四、全部材料提交日期:

 

学习结束颁发

何种证书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职称

  

 

 

 

 

 

 

 

 

 

 

 

 

 

 

 

 

 

 

 

 

 

 

 

 

民办教育机构行政及财会人员名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机构名称

负责人

电话

其他人员名单

  

 

 

 

 

 

 

 

 

 

 

 

 

 

 

 

基本设施、设备清单(教室、图书、实验设备、运动场地等)

 


 

          

 

性别

年龄

学历

教师职称

专业技术职称

(职业院校)

毕业院校及专业

教学科目及年级

  

教学时间

(教龄)

 

 

 

 

 

 

 

 

 

 

 

 

 

 

 

 

 

 

 

 

 

 

 

 

 

 

 

 

 

 

 

 

 

 

 

 

 

 

 

 

 

 

 

 

 

 

 

 

 

 

 

 

 

 

 

 

 

 

 

 

 

 

 

 

 

 

 

 

 

 

 

 

 

 

 

 

 

 

 

 

 

 

 

 

 

 

 

 

 

 

(此页不够可另行附页)


开办资金数额:

开办资金材料:

 

开办资金来源

 

办学场地情况:

1、产权者:

2、用房面积:

3、租(借)单位、期限及方式:

受理意见:

1、批准文件号、办学许可证号及时间:

 

2、未批准的原因及具体解决办法:

 

 

文件签收人:

许可证签收人:

备注

 

注:文件签收人、许可证签收人必须是列入本表举办者或行政人员名单的人。


附录4常见问题解答

(一)“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及其他娱乐性营业场所,该条中的中学、小学是指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的复函(20036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18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该条中的中学、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该条中的“200米范围内是指自中学、小学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200米的区域;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是指上网服务场所所在建筑物出入口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文化行政审批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测时,一时无法准确测定的,由申请人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专业测量。对于那些交通行走距离明显远大于200米的,则不必进行专业测量。

 

(二)在居民小区内上找到一处房屋,准备开办民办学校,是否可行?

答:根据教育部、广西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等学校校园应为独立场所,如果必须设置在居民小区内也必须与其他居民房屋分离开来,有完整的符合规格的围墙,且具有至少2个出入口。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培训学校可以设置在居民区内,但是务必保证办学场所有至少2个安全出口,并远离污染、放射等不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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