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27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三级、轻度污染,易感人群症状有轻度加剧,健康人群出现刺激症状。   预计12月28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三级、轻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121-141。儿童、老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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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进境粮食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北政办〔2017〕225号
发布时间:2017-12-29 09:27     [字体大小:  ]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进境粮食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2月28日                                                   

  

北海市进境粮食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了及时、正确、有序、高效地对进境粮食重大疫情实施检疫处理,防止疫情传播,保护我国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7号)、《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国质检动〔2010〕48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北海市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北海市行政区内进境粮食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生重大疫情的应急处理。

  本预案所称进境粮食重大疫情,是指境外已经爆发而我国尚未分布或局部分布但得到有效控制的,有可能传入我国,或在进境粮食检验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的,将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或人身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植物疫情。

  1.3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科学处置,以人为本、快速应对,密切协同、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北海市行政区内进境粮食重大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由广西检验检疫局和北海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2.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进境粮食重大疫情发生后,成立进境粮食重大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重大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广西检验检疫局与北海市领导商定,成员由北海检验检疫局、市农业局和粮食局等相关部门领导担任。根据处置需要,可设置现场工作、疫情防控、后勤保障、信息发布等若干行动小组,在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3职能部门

  北海检验检疫局是主管辖区内进境粮食重大疫情的职能部门,也是处置进境粮食重大疫情的责任部门,综合协调本市进境粮食重大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开展进境粮食重大疫情的监测、预警和防疫工作,收集、分析国外疫情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负责制订进境粮食重大疫情预防、预警、控制和处置的技术方案。

  (3)向广西检验检疫局和北海市人民政府报告本市进境粮食重大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4)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搞好紧急调拨农药、药械等应急防控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保证应急处置有关响应快速、有效进行。

  (5)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提出成立相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建议,组织并检查、督导进境粮食重大疫情封锁、扑灭和控制的实施。

  (6)组织开展进境粮食重大疫情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7)承担本市进境粮食重大疫情结束后的疫情日常管理工作。

  (8)建立专题档案。

  (9)承办广西检验检疫局和北海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 信息报告、疫情分析和通报及预警

  3.1 信息收集

  北海检验检疫局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广西检验检疫局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境粮食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植物疫情信息。

  3.2信息报告

  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工作和疫情监测过程中发现重大或者疑似重大疫情的,应在发现疫情1小时内填写《进境粮食重大疫情信息预警表》(详见附件1)和《广西检验检疫局检出外来有害生物鉴定复核表》(详见附件2)报广西检验检疫局,请求广西检验检疫局对上报疫情做出初步分析和核准,并立即派专家赴现场调查,经核实为进境粮食重大疫情的,辖区内检验检疫机构应在确认后1小时内填写《进境粮食重大疫情信息预警表》报广西检验检疫局和市人民政府。

  在进境粮食重大疫情严重流行时,辖区内检验检疫局负责收集上报本地防治工作及疫情情况。

  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疑似进境粮食重大植物疫情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本规定立即派专家进行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调查情况。

  3.3进境粮食重大疫情的确认依据

  (1)境外发生粮食重大疫情以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各国或地区政府发布或通报的疫情信息为确认依据。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中发现的进境粮食重大疫情以质检总局发布的疫情信息为确认依据。

  3.4重大疫情确认程序

  (1)由辖区内检验检疫机构实验室或相关的专家,根据有害生物特征及进境粮食产品被害状,按照有关标准或质检总局的鉴定检测方法进行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确认为疑似重大植物疫情。

  (2)发现疑似重大植物疫情的,辖区内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将样品送广西检验检疫局,由广西检验检疫局按规定程序上报质检总局或组织专家进行复核鉴定或检测,鉴定或检测结果作为重大植物疫情的确认依据。确认结果立即报质检总局、中国检科院和北海市人民政府。

  3.5 疫情发布

  疫情信息统一由质检总局对外发布。辖区内检验检疫机构对影响较严重的进境粮食疫情,按要求应当及时向广西检验检疫局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3.6 预警

  进境粮食重大疫情预警分为二类:

  一类(A类):境外发生重大粮食疫情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二类(B类):进境粮食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疫情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4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包括预案启动、处置实施和行动终止三个阶段。

  发生一类(A类)疫情预警,疫情有可能通过进境粮食传入并危害农林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时,根据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或发布的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警示通报,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发生二类(B类)疫情预警时,辖区内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启动本应急预案。

  4.1 预案启动

  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紧急预防、应对和应急措施。

  在实施进境粮食检验检疫工作中截获疑似重大疫情或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专家确认为重大疫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4.2 处置实施

  4.2.1一类(A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1)在毗邻粮食疫区的边境地区和进境粮食主要装卸、运输、储存、加工区开展疫情监测。

  (2)报请广西检验检疫局停止签发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粮食的检疫许可证,废止已经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证。

  (3)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粮食产品;对已运抵口岸尚未办理报检手续的,一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对已办理报检手续,尚未放行的,应加强对相关有害生物的检测和防疫工作,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4)禁止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粮食及其产品过境。对已进入我国境内的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过境粮食及其产品,派检验检疫人员严格监管到出境口岸。运输途中发生重大植物疫情的,立即采取除害处理或销毁措施。

  (5)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疫区的相关粮食及其产品进境。加强对旅客携带物品和邮寄物品的查验,加大对来自疫区的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抽查比例,一经发现来自疫区的相关粮食及其产品,一律作销毁处理。

  (6)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火车、汽车等运输工具进行检疫,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相关部位进行防疫消毒。

  (7)加强与海关、公安边防等部门配合,打击走私进境粮食或粮食产品等违法活动,监督对截获来自疫区的非法入境粮食及其产品的销毁处理。

  (8)毗邻国家或者地区发生粮食重大疫情时,根据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有效隔离区;关闭相关粮食、粮食产品交易市场,停止边境地区相关粮食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

  (9)当境外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并可能通过粮食传入国内时,质检总局可以视情况报请国务院下令封锁有关口岸。

  4.2.2 二类(B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在进境粮食植物检疫过程中发现进境粮食重大疫情时,应采取如下紧急控制措施:

  (1)进境粮食重大疫情1小时内报广西检验检疫局和北海市人民政府。

  (2)辖区内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粮食进口方提供相关粮食出口国家或地区疫情详细信息和已经采取的改进措施。

  (3)暂停办理相关出口国家或地区的粮食及其产品的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4)确定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对控制场所采取封锁措施,严禁无关人员和运输工具出入控制场所,所有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运输工具,必须经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5)对控制场所内相关的粮食及其产品,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检疫除害处理。

  (6)对控制场所内所有可能感染的运载工具、用具、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对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检疫除害处理;

  (7)辖区内检验检疫机构加强与北海市农业、林业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进境粮食重大疫情控制工作,共同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

  (8)及时向广西检验检疫局和市人民政府报告重大植物疫情检验检疫应对措施实施情况。

  4.3 行动终止

  根据下列情况,应急指挥部发布进境粮食重大植物疫情解除通报,终止预案的实施。

  (1)有关出口粮食的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和国际相关组织宣布解除重大植物疫情并经我国确认。

  (2)对进境粮食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植物疫情,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调查监测,确认疫情已消除时。

  4.4 安全防护

  采取预防、应对和应急等措施时,工作人员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

  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做好进境粮食重大疫情的截获、上报、处理等情况的保密工作。

  5 附则

  5.1奖惩与责任

  北海市人民政府对进境粮食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提供疑似重大植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贯彻实施本预案,违反预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散或者传入传出,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5.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5.3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

  5.4施行时间

  本预案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5.5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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