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19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0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61-8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涉外渔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14 11:28   文章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北政办〔2017〕19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涉外渔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涉外渔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2月6日

北海市涉外渔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处置涉外渔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处置涉外渔业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渔业生产者的生命安全及其合法权益。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我国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处理程序规定》(外领一函〔2000〕73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广西涉外渔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渔牧发〔2010〕97号);
  (6)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涉外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北政办〔2012〕418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渔船在南沙、西沙和北部湾海域被外国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武装渔船、海盗等追赶、胁迫、枪击、登船、抓扣、抢劫等,造成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严重经济损失和引起外交影响的涉外渔业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确保安全
  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以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处置涉外渔业突发事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涉 外渔业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统一指挥、分工负责
  涉外渔业突发事件处置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组织实施。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按照其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1.4.3畅通联络、共享信息
  北海市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要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及时上报信息,相互之间加强信息沟通,做到信息共享。
  1.4.4利益至上、服从大局
  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坚持地方服从中央、局部服从全局、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原则。对一些重大、敏感性事件的处理,要考虑国家整体利益、大政方针和外交大局的需要。
  1.4.5预防为主、积极准备
  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处置并重,增强忧患意识,强化宣传教育,开展培训演练,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应对涉外渔业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及物资准备。
  1.4.6依法办事、保守秘密
  对涉外渔业突发事件须依法决策和处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定,保障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应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保守国家机密。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机构组成
  北海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北海市涉外渔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北海军分区司令部、市国家安全局、市海防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外侨港澳办、广西海警第一支队、北海边防支队、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南海救助局北海基地、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广西北海分理处以及市辖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各成员单位组成人员及联络员名单详见附件。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是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北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指挥部成员需调整的,由成员单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行文通知,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2.2机构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
  (1)在北海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我市涉外渔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涉外渔业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判断事件发展形势及走向;
  (3)决定北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涠管会涉外渔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的启动范围;
  (4)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负责应急值班,做好涉外渔业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
  (2)协助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涉外渔业突发事件;
  (3)负责涉外渔业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4)协调、组织涉外渔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演练;
  (5)其他日常工作。
  2.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2.3.1北海军分区司令部
  负责对海上涉外渔业相关情况、信息的收集并及时通报。
  2.2.3.2市海防办
  (1)配合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涉外渔业安全工作;
  (2)配合做好渔业涉外事件后续相关工作。
  2.2.3.3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1)适时开展对涉外渔业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做好对涉外渔业船舶、船员的登记、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并落实涉外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4)收集涉外渔业的各种信息资料,对涉外事件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5)负责发生涉外渔业突发事件渔船被扣、渔民遇险、人员 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信息的上报工作,联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渔船、伤亡人员的运送等有关事宜;
  (6)定期向北海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涉外渔业的动态情况;
  (7)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力量参加涉外渔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8)协助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及市民政局开展对事件遇险、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
  2.2.3.4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1)正确引导涉外渔业应急事件的社会舆论;
  (2)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或统一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3)协调媒体做好涉外渔业事件的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控工作。
  2.2.3.5市外侨港澳办
  (1)密切与自治区外事办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对外交涉情况及处理结果;
  (2)及时向北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涉外渔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外交涉和处理结果;
  (3)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涉外渔业突发事件中的涉外事宜处理;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涉外渔业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政策把关。
  2.2.3.6北海市财政局
  会同相关部门将北海市本级开展涉外渔业突发事件及后续处置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2.2.3.7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组织医疗抢救队伍对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和医疗救护工作。必要时对海上伤病员救护进行远程指导。
  2.2.3.8市民政局
  (1)负责涉外渔业突发事件被抓扣、获救人员及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和善后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2)协助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3)协助做好伤亡、伤残人员家属的安置、救济、抚恤工作。
  2.2.3.9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做好涉事船员的社会保险工作。
  2.2.3.10市国家安全局
  (1)做好涉外船员国家安全教育工作;
  (2)对涉外渔业事件船员开展调查等工作。
  2.2.3.11广西海警第一支队
  (1)在所管辖海域派出力量或请求上级协调力量参与涉外渔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渔船、伤亡人员的救助工作;
  (2)收集涉外渔业的各种信息资料以及涉事渔船被扣、渔民遇险、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信息,并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对涉外事件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3)定期向北海市人民政府、涉外渔业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涉外渔业的动态情况。
  2.2.3.12广西北海边防支队
  负责派出力量参加涉外渔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参与后续调查维稳工作。
  2.2.3.13北海海事局(北海海上搜救中心)
  根据相关规定,根据需要协调有关力量参与搜救。
  2.2.3.14南海救助局北海基地
  根据需要,参与涉外渔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2.3.15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广西北海分理处
  (1)做好船东及船员保险政策的宣传教育,落实赴南沙生产渔船及船员的参保工作;
  (2)及时将发生涉外渔业突发事件渔船及船员的情况向南海区办事处和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报告;
  (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发生涉外渔业突发事件渔船的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
   (4)及时协调、配合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和南海区办事处对发生涉外渔业突发事件渔船及船员的理赔工作。
  2.2.3.16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
  (1)对渔民加强监管、教育培训和管理,要求他们依法依规生产作业;
  (2)负责动员本辖区力量参加涉外渔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3)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涉外事件遇险、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慰问及协调、教育管理和维稳工作;
  (4)按照“渔船属地管理”、“船员属人管理”原则,负责做好涉外渔业事件遇险渔船及遇险、遇难船员的后续(善后)处理等工作。
  2.2.3.17其它单位
  在北海市涉外渔业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各自职责,共同协调处理涉外渔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3应急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行动组、善后组、调查组组成。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详见“2.2机构职责”。
  2.3.1应急行动组
  应急行动组由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海警第一支队、市外侨港澳办、广西北海边防支队、市财政局、海洋局、北海海事局(海上搜救中心)、市卫生计生委、北海军分区等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在应急总指挥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2.3.2善后处理组
  善后处理组由北海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北海分理处、及辖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遇险、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生活救济、遇险人员及家属的临时生活安排、遇难者尸体处理等善后事项。
  2.3.3事件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由广西海警第一支队、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外侨港澳办、国家安全局、北海军分区司令部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应调查工作,必要时邀请其他相关单位、行业的专家参加。调查组负责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明确事故的责任,并为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3事件分级
  3.1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趋势等因素,本预案将涉外渔业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3.1.1特别重大(I级)
  渔船被追赶、枪击、抢劫,并造成人员落水、伤亡、失踪、人员被抓扣和渔船毁损沉没的涉外渔业事件。
  3.1.2重大(II级)
  渔船被追赶、枪击、抢劫,碰撞等其它袭击破坏并造成渔船被抓扣的涉外渔业事件。
  3.1.3较大(Ⅲ级)
  渔船被追赶、登船、抢劫,碰撞等其它袭击破坏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涉外渔业事件。
  3.1.4—般(IV级)
  渔船被追赶、碰撞等其它袭击破坏的涉外渔业事件。
  3.2事件等级确定
  3.2.1事件等级一般由北海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值班人员上报的应急事件和核实的情况,对照3.1事件等级的标准进行初步评估,拟定相应的事件等级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
  3.2.2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根据事件初步评估情况及时确定事件等级,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进行评估。
  3.2.3事件等级确定后,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事件等级发生变更的,北海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提升或降低事件等级。
  3.3事件报告
  按“5.2信息报告”规定执行。
  4预防和预警
  预防和预警是通过预警信息分析,做出相应判断,并釆取预防措施,防止涉外渔业事件发生或做好相应应急准备。
  4.1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国际形势、周边关系、相关国家对华政策;周边国家计划实施、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的驱赶、抓扣我渔船行动;其他可能引起涉外渔业事件发生的信息。
  4.2信息来源
  涉外渔业事件的信息来源为:
  (1)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渔船报告;
  (2)海警、渔政、公安边防部门和部队船艇巡航发现;
  (3)我驻外使(领)馆通报;
  (4)其他渠道信息。
  4.3预警措施
  4.3.1指挥部办公室要将掌握的涉外渔业信息迅速上传下达,适时发布预警警报。
  相关单位、渔船和人员应注意接受预警信息,及时釆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避免给国家外交造成危害。
  4.3.2渔船在海上发现外国军警、政府公务船舶、武装渔船正在或准备袭击、驱赶、枪击、登船、抓扣或抢夺渔船、网具时,应立即向所属市、县渔业岸台或自治区渔业中心台报告。
  5应急响应与处置
  5.1应急启动
  5.1.1信息接收
  北海市涉外渔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涉外渔业事件报警信息后,应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并记录相关信息。
  5.1.2信息核实与处理
  5.1.2.1值班人员应立即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核实,判断报警 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并根据核实的信息初步草拟评估事件相应的等级,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核实的内容包括:
  (1)发生事件的渔船单位、船名号、吨位、吃水深度、尺寸、船籍港、时间、地点(经纬度)、涉及人数、船主、船长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2)事件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件原因、性质及实施登船抓扣的初步判断;
  (4)事发海域海况及周边情况;
  (5)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6)事件渔船的去向;
  (7)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核实的途径包括:
  (1)报警人、渔船所有人;
  (2)附近渔船和船舶;
  (3)自治区及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4)其它信息来源。
  5.1.2.2值班人员应与报警人、当事渔船及船东等保持联系,进一步跟踪、收集有关信息和了解事态最新情况。
  5.2信息报告
  5.2.1发生一般级别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到报警后半个小时内报告北海市人民政府,同步抄报北海军分区(作战值班室),并视情通报或上报其他相关单位。
  5.2.2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到报警半小时内报告北海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区渔政指挥中心),同步抄报北海军分区(作战值班室)并及时通报相关单位;接到警报后2小时内将事件基本情况书面报告上述有关部门。
  市政府依涉外渔业应急事件情况及时报告市委。
  5.3事件评估
  5.3.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事件评估,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对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初步评估。事件评估应考虑以下因素:
  (1)涉及人数和危险程度;
  (2)对实施救援船舶、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性;
  (3)事件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及程度;
  (4)对周边生产渔船的影响程度等。
  5.3.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初步评估,拟定应急等级和相应应急措施,提出所需应急救助力量及设施的规模、后勤保障需求、人员保护需求、法律支援需求等,并报告相应领导。
  5.4应急处置
  5.4.1应急总指挥的行动
  5.4.1.1按照确定的事件等级,全面组织实施本应急预案。
  5.4.1.2根据事态发展组织进一步的事件评估,包括咨询专家意见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
  5.4.1.3根据事件的变化和最新评估结果调整事件等级以及应急指挥体系的级别。
  5.4.1.4组织研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5.4.1.5负责应急总体工作的指挥、决策,必要时组织成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5.4.2应急办公室的行动
  根据事件初步评估情况和应急总指挥的指示进行应急部署,下达应急指令,组织协调有关救助力量展开应急行动。
  5.4.2.1应急部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动:
  (1)指导当事渔船开展应急处置,并作好配合应急救援的准备;
  (2)组织附近渔船实施救援或撤离;
  (3)通知有关救助力量釆取相应行动;
  (4)提出进行外交交涉的意见和建议;
  (5)提出协调外国有关力量进行救助的意见和建议;
  (6)根据外事部门意见和上级要求,协调、组织相关力量进行救援。
  5.4.2.2应急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执行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艇、人员及行动时间;
  (2)事件渔船的名称、种类、吨位、主要尺度、特征、联络 方式等;
  (3)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事件类型(追赶、胁迫、枪击、登船、炮击、哄抢、扣押等紧急情况),损失情况和伤亡情况;
  (4)确定应急通信联络方式;
  (5)初步确定的救助区域、范围及工作任务等。
  5.4.2.3协调岸上救助力量采取相应行动,配合海上的应急救援行动。
  5.4.2.4及时掌握应急行动情况,并向市政府和区渔政指挥中心汇报。
  5.4.3值班员的行动
  5.4.3.1保持与各有关方面的联系,进一步收集有关信息,及时掌握现场情况。
  5.4.3.2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工作,并记录。
  5.4.3.3根据上级指示,通过渔业电台、卫星电话或渔船船位监控系统指导现场救援。
  5.4.3.4协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5.4.4成员单位的行动
  按照应急指挥部的应急部署派出救助力量,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展开应急行动。
  5.4.5现场救助力量的行动
  5.4.5.1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动态,包括救助力量的名称、出动时间、位置、抵达现场时间等。
  5.4.5.2抵达现场后,报告应急指挥部,执行救助任务。
  5.4.5.3保持与应急指挥部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有关信息,对救助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5.4.6应急支援力量的行动
  被确定为应急支援的救助力量应做好应急准备,应急设备、装备、人员就位,处于应急待命状态。
  5.4.7事件调查组的行动
  负责查清事件原因,并为应急行动提供相关决策支持。
  5.4.8事件当事方及其所在单位、公司等的行动
  5.4.8.1启动内部应急程序,积极组织自救。
  5.4.8.2提供应急救援所需资料,如渔船资料、船上人员资料等。
  5.4.8.3及时派出人员协助、配合应急救援行动;
  5.4.8.4做好船东、船员家属的安抚、维稳、及涉外渔业事件信息的管控工作。
  5.5应急行动终止或中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急总指挥应宣布终止或中止行动:
  (1)险情解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有效控制;
  (2)受客观因素影响如恶劣气象海况等原因,无法继续进行救助;
  (3)事件巳进入正常的外交程序。
  应急行动终止或中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通知所有参与行动的救助力量结束或中止行动,并核实相关情况。
  5.6重新启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急指挥部应重新启动应急程序:
  (1)新的证据表明可能有新的事件发生;
  (2)收到报告并经核实,表明重新开始行动可能有效;
  (3)宣布“中止行动”后,事件意外发生变化,须对其重新釆取应急行动的。
  5.7后期处置
  5.7.1善后处理
  5.7.1.1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救治获救伤病人员。
  5.7.1.2市民政局及辖区政府(涠管会)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和社会援助工作,以及伤、亡人员的抚恤和善后处理工作。
  5.7.1.3市外侨港澳办负责处理有关涉外的后续事宜。
  5.7.1.4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对事件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同时协调保险机构进行理赔或争取国家相关部门发放涉外渔业损失补助。
  5.7.1.5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负责帮助渔民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积极协调金融部门在信贷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5.7.2总结评估
  5.7.2.1应急行动结束,所有参与行动的单位或部门都应立即进行总结,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应急行动总结报告。
  5.7.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有关材料,对整个应急行动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涉外渔业突发事件,应在处置完毕后4 小时内,将处置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北海市人民政府和区渔政指挥中心、并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5.7.3调查报告
  应急行动结束后15日内,北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应组织对事件的性质、类别、成因等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判断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事件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6新闻发布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组织突发事件的对外报道,协助做好事故现场的记者管理工作。未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件的有关信息。
  7应急保障
  7.1应急通信保障
  7.1.1公共通信管理部门应确保海上应急公众通信网的畅通。
  7.1.2无线电管理部门应确保海上渔业无线电通信网的畅通。
  7.1.3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汇编应急值班通讯联络名单、 联系方式以及渔业电台呼号、工作频率,确保横、纵向通讯畅通。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2 人以上),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7.2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7.2.1成员单位的救助力量是辖区的主要救助力量。接到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的救助力量应无条件地执行救助任务。
  7.2.2各救助力量应配备足够的海上救助设备、救生器材和人员,确保能够有效地实施救助行动。
  7.2.3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涉外渔业应急工作的特点和救助力量情况,向北海市人民政府提出需求,加大救助力量的投入,增添和更新必要的应急设备、装备、器材,增加应急手段的科技含量,全面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7.3应急医疗保障
  北海市卫计委应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建立涉外渔业应急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涉外渔业应急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等任务,确保救护所需药品、医疗器材能够紧急调用。
  7.4应急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涉外渔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7.5应急救助保障
  北海市各级民政部门应做好处置重特大涉外渔业突发事件时获救人员、伤残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7.6应急后勤保障
  7.6.1参加应急行动的救助力量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做好补给、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
  7.6.2展开大规模联合行动或必要时,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应急行动不断不乱、顺利进行。
  7.7应急人员安全保障
  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的应急人员,其所属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
  7.8应急社会动员保障
  需要动员其他社会力量协助处置涉外渔业突发事件时,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或属地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动员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志愿者和广大群众等力量协助开展应急救援。
  8培训和演练
  8.1培训
  8.1.1从事涉外渔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均应接受相应的培训。
  8.1.2应急指挥部工作人员、成员单位救援工作具体负责人、 联络员以及应急指挥人员的培训工作,采取每年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
  8.1.3各有关单位负责所属应急人员的培训,釆取与日常工作相结合的常规培训方式。
  8.2演练
  8.2.1应急指挥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救援演练,以提高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快速反应、应急指挥和协同作战能力,锻炼救援队伍,提高救援工作效率。
  8.2.2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在本预案中的职责,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加强日常演练,定期演练,确保本预案有效实施。
  9奖励与责任追究
  9.1对积极参加涉外渔业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应急指挥部报北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9.2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责任人,由应急指挥部报北海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
  9.3有关人员因参加涉外渔业应急救援行动导致伤亡的,按相关规定和政策抚恤。
  10预案管理
  10.1预案制定实施
  应急指挥部负责北海市涉外渔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并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政府印发实施。
  10.2预案更新和修改
  10.2.1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本预案的更新和修改工作。
  10.2.2出现下列情况,本预案应适时进行更新或修改:
  (1)涉外渔业应急反应政策、法规调整或修改;
  (2)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预案存在缺陷;
  (3)经组织评审发现预案存在缺陷;
  (4)其它应进行修改的情况。
  10.2.3本预案涉及的单位、部门、人员或其通信联络方式发生变更时,有关单位、部门、人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10.3分级预案
  市辖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预案。
  10.4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北海市涉外渔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10.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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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委各部门,北海军分区,驻市部队,武警北海支队,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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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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