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19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0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61-8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9 17:43   文章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北政办〔2017〕94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6月6日
 
北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防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编修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适用于处置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以防灾减灾为中心,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监测预防机制,运用群测群防和科学监测预警等手段,有效规避风险,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
    1.4.3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按照灾害灾情和险情级别,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及时有效地做好应对工作。
    1.5 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5.1 险情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1.5.2 灾情
    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 应急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设立北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实行应急部门联动、应急专家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制度。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2.1.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领导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抢险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中型(Ⅲ级)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御、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其机构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文新广局、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发展委、地震局、气象局、武警北海市支队,北海供电局、市政府新闻办等有关单位分管领导。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应急专家组。
    应急指挥部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中型(Ⅲ级)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防御、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武警北海市支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县区级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援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负责地质灾害信息的对外发布。
    2.1.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确定的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及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起草办理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工作;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等。
    2.1.3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应急专家组由水文、地质、地震、工程环境、采矿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职责是:分析地质灾害形成原因与判断灾情、险情的发展趋势,提交应急调查技术报告,为应急处置与抢险救援工作指导。
    2.1.4应急联动部门与职责
    2.1.4.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协调重要物资的应急生产、采购、调运等,必要时提出动用市级物资储备建议和请求自治区给予资金、物资支持的申请,实施价格干预等措施,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2.1.4.2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调运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物质和设备,协调电力、供水、电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供电、供水、通信等保障工作,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1.4.3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疏散避险等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2.1.4.4市公安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在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2.1.4.5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县区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灾群众的转移安置、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和倒房重建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县区做好灾区救灾款物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和捐赠等工作。
    2.1.4.6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1.4.7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应急调查、核查险(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及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同级气象、水文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对必要的应急处置工程进行技术指导,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1.4.8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地质灾害引发环境污染的次生灾害组织紧急处置工作,对灾区环境的监测与评价,加强监控,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2.1.4.9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测和处置房屋安全等灾害隐患,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和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2.1.4.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交通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的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公路交通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和修复工作,保障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2.1.4.11市水利局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对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水利工程遭受或引发地质灾害。
    2.1.4.12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做好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爆发流行;及时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2.1.4.13市商务局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及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协调工作等。
    2.1.4.14 市文新广局负责播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
    2.1.4.15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灾区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加强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2.1.4.16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注意防范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督促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治理。
    2.1.4.17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做好对灾区药品、餐饮食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2.1.4.18市旅游发展委负责组织游客转移,组织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2.1.4.19市地震局负责提供防范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
    2.1.4.20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加强对现场的气象监测预报,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与同级国土资源、水文部门共同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灾害救援处置提供气象保障。
    2.1.4.21北海供电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公用供电设施,确保灾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抢险正常用电,尽快恢复灾区正常供电。
    2.1.4.22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统一协调地质灾害的宣传报道,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2.1.4.23武警北海市支队负责指导、救援被埋压、被困人员,判明并消除现场尚存的地质灾害隐患,组织受损工程除险、安全生产设施抢险加固、道路疏通除险等工作。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防
    3.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每年汛期前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集中点的分布,确定各隐患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有针对性地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1.2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作用,将已查出的地质灾害易发村屯、隐患点落实到乡(镇)长、村(居)委会主任及群测群防信息员,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将涉及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单位、住户及责任人手中。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全覆盖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3.1.3 群众报灾报险
    鼓励支持群众和单位通过短信、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关技术工作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分别向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3.1.4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市、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明确接警部门,并公布接警电话。
    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部门接到发生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并将情况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初步核实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必要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派员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指导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妥善处置。
    3.2预警机制
    3.2.1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制作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水文部门联合制作,预警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区,地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电话、广播、网络、传真、手机微信等媒体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针对性强的方式公告。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区、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预案和“防灾明白卡”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2.2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为4个级别,Ⅳ级为蓝色预警,为关注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Ⅲ级为黄色预警,为注意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Ⅱ级为橙色预警,为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Ⅰ级为红色预警,为加强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3.3 预防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理
    3.3.1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按程序审批后,由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
当市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达到Ⅲ级或Ⅲ级以上时,在北海电视台、北海广播电台等市级公共媒体当天的天气预报节目中向全市发布,同时刻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息,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县区、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领导和公众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3.3.2 信息处理
    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防汛部门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及时查收预报机构发出的未来24小时和临灾预报预警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结果,社会公众可从电视、网络等媒体上了解获悉未来24小时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图文信息。
各单位和预警区群众要对照避险预案和“防灾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等要求,做好防灾避险的各项工作。
    3.4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
    市、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要进行研究分析,对可能达到Ⅲ级或Ⅲ级以上的预警,要及时部署防范工作,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雨情和地质环境的变化情况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4.1 Ⅰ级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为红色预警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预警区进入紧急预防状态,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进一步加强群测群防网络运转情况督促检查,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实行24小时监测,停止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附近的所有户外作业,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应立即启动临时避险方案,撤离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中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地质灾害易发区出现灾害异常时,要迅速撤离受威胁的群众,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4.2 Ⅱ级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为橙色预警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预警区内的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检查、排查,对各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密监测,暂停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附近的户外作业,启动临时避险方案,撤离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及花岗岩分布区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碎屑岩分布区出现强降雨或岩溶区、碎屑岩分布区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出现灾害异常时,要迅速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并组织有关人员准备抢险,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4.3 Ⅲ级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为黄色预警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预警区内的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检查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网络运转情况,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密监测,采取防御措施,提醒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易隐患点附近的居民、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密切关注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注意防范地质灾害。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灾害异常时,要迅速组织受威胁的群众撤离。
    3.4.4 IV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蓝色预警时,地灾指挥部办公室以手机短信方式向预警区地质灾害负责人发出预警信息。
 
    4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4.1 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速报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1.1 速报时限要求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乡(镇)、村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获知灾情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逐级上报上级政府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出现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获知事件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
    4.1.2 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同时提出已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4.2 应急响应启动
    对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北海市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预案开展响应行动。同时县(区)政府要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启动本级响应。
    4.3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Ⅳ级)、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Ⅲ级)、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Ⅱ级)和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 Ⅰ级响应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先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派出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涉及跨越我市行政区域的、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自治区负责处置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自治区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的指导下,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4.3.2 Ⅱ级响应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挥现场抢险救灾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派出应急调查组或救灾工作组,积极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事后,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4.3.3 Ⅲ级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人员要迅速到岗到位,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派出应急调查组或救灾工作组,积极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事后,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指导支援。
    4.3.4 Ⅳ级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的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人员要迅速到岗到位,启动县区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将灾险情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派出专家组赴灾害现场指导支援抢险救灾工作。
    4.4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应急指挥部按职责统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对于地质灾害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由相关两县区协调指挥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对于地质灾害跨市行政区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指挥。
    4.5 应急处置
    4.5.1  抢险救人
    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基层救援队伍、武警部队和广大群众、工程施工队伍等社会力量,开展自救和应急抢险救援。在地质灾害、房屋抢险等方面专家指导下,优先抢救被埋压人员。
    4.5.2  安置群众
    灾区当地人民政府要尽快将受灾害威胁、无家可归的群众转移出来,按照“安全、就地、就近、分散”安置的方针,实施过渡避难安置,通过帐篷、板房特别是支持群众自搭自建简易过渡住房,解决灾民的过渡安置问题。调集生活物资、卫生队伍,确保转移安置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住处、有衣被、有病能医治。
    4.5.3  抢通保通
    对受损公路和通信、供电、供水设施,各专业部门安排专业工程队伍,积极抢修抢通生命线,为保障抢险救援、灾民转移安置和灾区基本秩序提供基础条件。
    4.5.4  卫生防疫
    坚持专群结合、进村入户、不留死角、彻底防疫,发动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及时清理废墟和积存物,安排农业畜牧部门做好死亡禽畜无害化处理,广泛组织乡村医生和抽调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力量开展“消撒灭”等卫生防疫工作,实现防疫全覆盖,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5.5  防治次生灾害
    坚持主动、及早、安全处理,防范和治理各类次生灾害,同步治理可能造成的堰塞湖、病险水库,及时排查地质灾害隐患,避免次生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4.5.6  维护灾区稳定
    增加灾区警力,在建立抢险救援现场特别管制区的同时,全面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加强周边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积极解决受灾群众利益诉求,帮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救灾物资资金发放等问题,确保灾区社会安定,不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6 应急中止
    地质灾害的灾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市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开放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报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7新闻发布
    北海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向社会公布。
 
    应急保障
 
    5.1 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报预警、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运营运转高效。
    北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以北海市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枢纽,县区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端点,重点实现预报预警、信息报送、综合研究、决策支持、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等主要功能。应急平台建设突出建立应急指挥所、数据共享与交换系统、视频会商系统等,同时要健全完善应急调查人员、调查设备、通讯设备等。
    5.2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区应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的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具体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技术工作,包括应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信息、远程会商及综合研究等工作。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须熟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精通地质灾害防治业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质工程、计算机专业,且有多年从事地质灾害防治调查、技术研究或业务管理工作经验。
    5.3 应急资金保障
    资金投入是确保全市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与处置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急防御与处置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机制,分级承担应,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年度经费投入保障机制,视实际情况经费投入要逐年增长。
    5.4 应急技术保障
    市、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和资料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应掌握用于应急的装备情况,建立装备库分散储存、统一调配,以备应急救援之用。
    5.5 应急物资保障
    各成员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5.6 宣传培训
    市、县区国土资源及文新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应对能力。
    5.7 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保障的经验和教训。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6.1 预案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参照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县区的应急预案应报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备案。
    6.2 预案演练
    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抢险救灾应急队伍,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对地质灾害多发区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综合实战演练。演练结束后,组织实施单位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按时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
    6.3 预案修编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和修编,修编更新后的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编期限最长为5年。
 
    7  责任与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或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隐患点:包括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或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潜在崩塌、潜在泥石流和潜在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但目前仍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北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印发的《北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北政办〔2012〕259)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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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北海军分区,驻市部队,武警北海支队,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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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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