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北海市残疾人“阳光家园计划”工作的通知
北残联〔2017〕16号
关于做好2017年北海市残疾人“阳光家园计划”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残联,涠洲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为确保顺利完成我市今年残疾人“阳光家园计划”项目任务,促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根据自治区残联下达的任务及工作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2017年全市资助1581名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其中1558名为居家托养,23名为日间照料托养,具体分配见附表1)。
二、资金用途、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资金用途及标准。
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包括补充残疾人职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无障碍环境、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设备,补贴残疾人生活费用、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管理和服务人员费用支出等。
中央资金必须向各级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寄宿制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及能够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居家服务的机构和组织购买托养服务,其中用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资金不得低于15%。严禁以直接发放资金方式代替提供服务。
居家托养补助资金标准为1500元/人·年。
(二)经费来源。
自治区下达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和市、县(区)配套专项资金。
三、托养形式
残疾人托养服务要针对不同残疾类别和程度实行分类服务,采取多种托养形式,以满足残疾人的个性化需求。
(一)机构托养。
1、寄宿制托养。寄宿制托养对象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而家庭护理有困难的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通过新建、依托现有机构、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建设专业的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以满足有不同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及其亲属的愿望。
2、日间照料。日间照料对象为家庭白天无法照料的智力、精神、肢体重度残疾人。主要为残疾人就近提供生活照料、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文化娱乐、生产劳动等公益性服务。
(二)居家托养。
居家托养主要针对无自理能力、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合在家庭托养的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根据残疾人的不同情况和不同需求,将社区服务资源和结对关爱相结合,以定期上门和针对服务等形式,为居家残疾人提供家政服务(清洁居家卫生、生活用品购买或饮食生活服务等)、康复服务(简单康复、疾病护理等)、紧急援助等。
四、申请资助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资助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经县级以上残联确认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2、具备基本的托养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健全,且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
3、与托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
4、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建设要求。
(二)申请资助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精准识别残疾人贫困户,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家庭。
2、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且无业,长期需要专人照料。
3、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对纳入农村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残疾人,特别是2016年已脱贫和2017年预脱贫的残疾人要优先确定为托养对象。
(三)申请资助的要求
1、申请资助的机构据实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助申请审批表》(附件2)和《“阳光家园计划”申请资助机构托养残疾人明细表》(附件3)。
2、申请资助的残疾人家庭据实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附件4)。
3、受理申请的县(区)残联,将本级受助机构、家庭和残疾人基本情况实时录入《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
4、受助机构或受助残疾人家庭的县(区)残联于每年10月15日前填写好《阳光家园计划受助机构情况汇总表》(附件5)和《阳光家园计划受助残疾人家庭情况汇总表》(附件6),并上报市残联。
5、受助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统一的“阳光家园计划”标识。
五、确认资助对象的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资助的残疾人据实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社区(村)和乡镇(街道)残联核实后上报县级残联。
(二)受理申请的县(区)残联,将本级受助残疾人基本情况于2017年11月30日前录入《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凡涉及“残疾人证编号”的,一律使用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编号。
六、工作步骤
(一)筹备阶段(6月30日前)
各县(区)残联做好资助对象的摸底调查工作,确定资助对象。
(二)实施阶段(7月1日至11月30日)
1、开展托养服务。
(1)发放补贴。自治区和市(市辖区)级资金可以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托养补助金,托养补贴一律通过银行发放到残疾人或亲属的银行卡或存折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通过银行发放的,需由残疾人提出书面申请,村委(社区)加盖公章证明,县(区)残联审批同意。
(2)购买服务。中央资金必须向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针对不同类别和程度的受助人提供不同的托养服务,以社区为基础,制定实施服务计划,为受助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文化娱乐、生产劳动等公益性服务。对确实无自理能力的受助对象,则通过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和结对关爱相结合的方式,定期上门为残疾人提供家政服务(清洁居家卫生、生活用品购买或饮食生活服务等)、康复服务等。今年应有不低于15%中央资金用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托养服务。
3、建档立卡。对受助对象要建立托养服务卡,记录所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
4、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则,形成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长效机制。
5、市残联加强工作指导,开展督查,加快工作进度,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先进典型。
(三)验收阶段(12月1日至25日)
1、各县(区)残联建立“阳光家园计划”项目档案,做到有执行情况报告、统计报表和图片,完整反映计划执行的全过程。
2、各县(区)进行自查,检查补助资金发放、托养服务开展,档案建立等情况。
3、市残联对各县(区)“阳光家园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各县(区)残联是残疾人“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残疾人托养资金,确保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和按质按量完成。市残联负责督促和落实全市残疾人“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加强协调,健全机制。县(区)残联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及时将资助金发放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附件:
1、2017年度北海市第一批“阳光家园计划”任务分配表
2、“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助申请审批表
3、“阳光家园计划”申请资助机构托养残疾人明细表
4、“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
5、“阳光家园计划”受助机构情况汇总表
6、“阳光家园计划”受助残疾人家庭情况汇总表
7、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进展情况表(2017年 月)
北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4月28日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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