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22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3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71-9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评审标准》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7-10-20 18:00   文章来源: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为加强我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现场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评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标准》的背景和必要性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关系劳动力资源可持续供给和经济绿色发展,事关广西经济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的宏伟目标,是重大的社会和民生问题。“十三五”是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和扶贫攻坚的关键时期,经济持续保持较快增长,投资规模加大,转型升级尚未完成,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严峻挑战,防治任务依然艰巨。 

目前我区自治区、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网络未完善,特别是县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数量缺口较大,分布不均,数量不足,职业卫生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目前全区仅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48家,还有62个县没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结合《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目标明确要求:到2020年,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功能全面的职业病防治网络,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每个区县至少有1家能够承担当地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需要的医疗卫生机构,尤其要加强工业、人口大县的职业健康监护机构建设。 

二、制定《标准》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2016年7月2日修改,自2016年7月2日起施行); 

(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三、制定《标准》的过程 

2015年,我委组织草拟《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现场评审标准》。在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后,2016年12月印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疾控处关于征求<广西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现场评审标准><广西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现场评审标准>修改意见的函》,征求各市卫生计生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区直各有关单位的修改意见。2017年7月3—10日,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为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我委先后三次邀请我区职业卫生专家、卫生监督执法机构、高校劳动卫生教授和机构资质现场评审专家对草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后的标准在贵港市中医院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现场评审中与原标准对比试运行。试运行后再次召开专家反馈会,对新标准的可操作性、合理性和可接受度进行评估,最终形成送审稿。 

四、《标准》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现场评审标准》主要内容分三大部分: 

(一)申请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以上是现场评审标准的法定要求。 

(二)评审的具体要求。 

1.对申请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人员条件要求。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四)项规定了人员要求,根据我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现状,现场评审中按以下标准 

(1)有满足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工作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数量和构成应符合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外聘(含多点执业)眼耳鼻喉科、皮肤科、外科医师,外聘人员总数不超过3人。 

(2)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并指定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指定主检医师应符合《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3)纯音听力检查人员、放射诊断人员、检验人员须经相应的专业培训。 

2.对申请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具体要求。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应与所申请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符。 

(3)应具备的仪器设备要求。 

(4)实验室和工作场所要求。 

(5)质量管理要求。 

(6)工作规范要求。 

(三)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由专家组按照评审内容和评审要点等要求逐项考核检查,形成最终判定结果,分别作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和“建议不通过”的评审结论。 

同时,《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评审标准(修订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标准(修订稿)>的通知》(桂卫疾控〔2008〕89号)施行已9年,一些内容已不适应目前全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亟需制定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现场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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