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护士执业注册办事指南(5项)
A4080900
承办单位: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主管单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护士重新注册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护士重新注册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的《护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第一款: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八条第二款: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护士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以及《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由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根据有关规定,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受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办理护士执业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和护士首次注册扁平化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以及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拟在我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2.因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被注销注册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北海市范围内除在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强制隔离戒毒机构以外的护士重新注册。
六、申请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医疗机构集体办理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证明原件;
4.拟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5.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小2寸照片1张(与《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健康体检表》照片为同一底片);
6.拟执业机构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附年度校验记录,加盖机构公章)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7.《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8.集体办理重新注册的提交《集体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申报表》;
9.护士重新注册申请,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自治区卫生厅指定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10.提交的申请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一式一份,要求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用黑色墨水笔填写;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逐页签名;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按顺序用纸质档案袋装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9-3211024 0779-3960673
2.投诉电话:0779-3906644
十一、工作时间
夏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休息)
十二、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A4081000
承办单位: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主管单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护士变更注册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护士变更注册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的《护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第一款: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八条第二款: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护士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以及《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由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根据有关规定,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受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办理护士执业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和护士首次注册扁平化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北海市范围内除在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强制隔离戒毒机构以外的护士变更注册。
六、申请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拟执业医疗机构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附年度校验记录,加盖单位公章)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提交的申请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一式一份,要求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用黑色墨水笔填写;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逐页签名;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按顺序用纸质档案袋装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9-3211024 0779-3960673
2.投诉电话:0779-3906644
十一、工作时间
夏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休息)
十二、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A4081100
承办单位: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主管单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护士延续注册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护士延续注册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的《护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第一款: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八条第二款: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十条第一款: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护士条例》第八条、第十条以及《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由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根据有关规定,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受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办理护士执业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和护士首次注册扁平化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1.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2.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北海市范围内除在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强制隔离戒毒机构以外的护士延续注册。
六、申请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4、申请人的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5、提交的申请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一式一份,要求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用黑色墨水笔填写;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逐页签名;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按顺序用纸质档案袋装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9-3211024 0779-3960673
2.投诉电话:0779-3906644
十一、工作时间
夏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休息)
十二、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A4081200
承办单位: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主管单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护士注销注册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护士注销注册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的《护士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护士条例》第八条、第十条以及《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由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根据有关规定,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受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办理护士执业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和护士首次注册扁平化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收回其《护士执业证书》。注册机关如接到职能部门有关下列情形之一或执业机构被撤销的通知(函),或在办理医疗机构注销手续时,应直接办理护士注销注册手续。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北海市范围内除在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强制隔离戒毒机构以外的护士注销注册。
六、申请材料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符合注销注册审批条件的直接进行注销。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9-3211024 0779-3960673
2.投诉电话:0779-3906644
十一、工作时间
夏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休息)
十二、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A4081300
承办单位: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主管单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护士首次注册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护士首次注册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的)第八条规定: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扁平化项目)
四、行政审批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3.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鉴定表(实习手册)复印件或护理临床实习证明原件;
4.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5.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证明原件;
6.拟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小2寸照片1张(与《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健康体检表》照片为同一底片);
8、拟执业机构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附年度校验记录,加盖机构公章)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护士首次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上述规定的1-8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定点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1-5595817 0779-3211024
2.投诉电话:0771-5595845
十一、工作时间
夏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休息)
十二、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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