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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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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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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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称: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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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性质: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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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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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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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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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和1999年2月1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2号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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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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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自治区级单位、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单位、国家部委局在桂单位、在自治区内生产列入国家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单位、自治区内用进口零部件组装计量器具的单位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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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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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市级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单位生产列入国家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目录以外的计量器具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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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所在市单位或个人《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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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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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县级单位、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单位、乡镇企业及所在县个体工商户生产列入国家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目录以外的计量器具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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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所在县单位或个人《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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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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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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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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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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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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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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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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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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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满足《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要求经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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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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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评价部分)》管理计量器具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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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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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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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造单位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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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年以上的生产场所使用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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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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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厂检定用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器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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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产设备、过程检测设备和出厂检定(最终检验)设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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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过程检测设备和出厂检定(最终检验)用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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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计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对应的记录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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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产品铭牌样式、出厂合格印证样式、必要的封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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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产品图纸和工艺文件的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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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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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计量保证能力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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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申请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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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计量业务变更申请表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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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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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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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治区本级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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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审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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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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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1)许可证工本费免征;(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对小微企业免征; -
2、按系列考核发证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系列800元;按型号考核发证时:每型号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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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依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8]37号,《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发改委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财综[201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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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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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周一到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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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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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779-3966776,0779-3960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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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0779-3966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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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行政审批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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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生产条件考核评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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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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